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

一個銀行員的告白:媒體立委不提的TRF風暴真相

聲明:本文筆者從銀行角度出發,由自身所見所聞撰寫,若文章內容與輿論內容有所出入,請讀者自行斟酌判斷。

TRF(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)近期持續在報章雜誌及電視媒體上持續熱議,目前所看到的報導大多是受害者如何被銀行詐騙、銀行如何設計出不平等商品讓客戶購買、產品架構何等複雜等等,銀行在此波TRF爭議中被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,且在眾多立法委員與金管會壓力下,銀行可謂是啞巴吃黃蓮,絲毫無一點反擊能力,導致台灣TRF爭議議題似乎成為一言堂。

TRF銷售之初大部分皆是歐元或日圓TRF,但因人民幣長期升值走勢,使大多數投資人後續皆重壓人民幣部位,加上2015年8月11日人民幣閃崩,人民幣TRF才成為了眾矢之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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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筆者針對此次TRF爭議提出幾點看法供思考。

爭議一:KYC(Know your customer)不確實,銀行未確實衡量客戶避險與投資需求,核予客戶與自身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符的額度?


筆者觀點:
由投資的角度來說,衡量承作交易的風險,本來就是投資者本身要負最大的責任,無論銀行核予了多少額度,最後仍是承作交易的人要根據自身情況作評估,就像一個投資者拿房子抵押借款去買樂陞股票,最終慘賠收場,要怪罪證券商讓投資人買太多股票?或是怪罪投資人未衡量自身風險承擔能力曝險過多?

從另外一個角度出發,即使每家銀行都完整評估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,最終仍是徒勞無功。

因為在此波風波中,受傷最重的客戶,都是在多家銀行申請了交易額度,此情況下,即使每家銀行都準確評估了客戶情形,但卻無法知道客戶在其他銀行實際交易部位,所以客戶本身造成自己過度曝險。

尤其在TRF承作初期,銀行間並無像企金放款一樣有聯徵中心(JCIC)可查詢客戶在各家銀行放款情形;雖然後期聯徵中心已可查詢各家額度設立情形,但各銀行計算額度方式不同,承作交易條件也不同,實際上對判斷客戶實際曝險非常有限,最終...仍只有客戶最清楚自己實際上的曝險狀況。

除客戶需控管自身曝險外,在人民幣升值走勢中,許多客戶持續嫌棄銀行過於小氣、給的額度太小,讓客戶無法多賺錢,甚至拿其他銀行額度來要求銀行給予更大額度,筆者認為相關錄音檔案,銀行隨意都可找出許多類似對話。

爭議二、客戶本身無人民幣曝險,為何可以銷售人民幣TRF予這些客戶?


筆者觀點:
人民幣TRF確實是一種正當的避險工具,非常合適在中國境內有工廠的客戶。人民幣TRF的架構,讓客戶可以在未來賣出固定金額美元,以固定價格兌換成人民幣。所以有實際美金收入,卻又需要支付人民幣的廠商,人民幣TRF完全符合其避險需求。

但,為何後來這樣的商品卻走了樣?問題,就出在人民幣TRF本身架構非常「可口」!

可口的原因,是人民幣與美元利差所致,避開理論,我們改舉實際案例來說:
  • 假設現在1美金兌人民幣即期價格為6.20(即1塊美金可換成6.20塊人民幣)
  • 人民幣TRF可以讓客戶下個月用6.35的履約價格,賣出美金來兌換人民幣
  • 也就是說,若人民幣匯率維持不變,客戶即可賺取0.15(6.35-6.20)的價差
  • 若以100萬美金來算,可賺取USD 1,000,000*0.15=RMB 150,000
從上述例子看,對客戶而言若匯率不變,雖然僅做避險,但也可賺取為數不低的金額,更何況若人民幣走向升值(譬如價格由6.20跌到6.10),那獲利更是可觀。

在當時人民幣持續升值的背景下,客戶怎麼會願意只做避險?因此許多客戶便到各家銀行廣開額度,並承作所謂的「避險交易」。

回到問題核心,沒人民幣曝險的客戶為何銀行也可銷售人民幣TRF?在申請額度時,其實可申請「避險額度」和「投資額度」,因此無人民幣曝險的客戶就是使用「投資額度」來承作交易,並無特別規定一定要有人民幣曝險才能承作。

爭議三、TRF產品設計不公平,產品獲利有限卻風險無限,且賺賠比不一樣?


筆者觀點:
最常聽到關於TRF的損益計算方式:
  • 獲利時為「本金 X 匯差」
  • 虧損時為「本金 X 匯差X槓桿(通常為2倍)」
簡單來說,意即賺的時候是1倍、賠的時候是2倍。乍聽之下對客戶太不公平,但實際上所有的金融商品的設計初衷皆是中性的,並無不公平設計。讓筆者來說明這其中的問題:


首先,槓桿是可調整的

槓桿可以為1倍,也可為3倍甚至更多,但槓桿的設定會影響到產品本身架構,以爭議二所舉的實際案例來看,在美金兌人民幣匯率為6.20時:
  • 若是採用2倍槓桿,可將履約價設定在6.35
  • 若是採用1倍槓桿,則履約價只能設定在6.25-6.27
  • 若是採用3倍槓桿,履約價可設定在6.42-6.45
以上,可清楚看出槓桿對於履約價與產品獲利的影響...槓桿只不過是反應出獲利與風險比例而已。

再者,關於「獲利有限,風險無限」爭議,我們可從TRF本名來看...TRF為「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」,意思即:
  • 若達到獲利目標,該產品即被贖回、結束合約
  • 若未達到獲利目標,則需每期繼續與市場比價,直到達到獲利目標或是合約結束(通常為1-2年期合約)
因此,TRF是具備停利機制的產品,客戶出場後,可立即承作下一筆新交易,亦即可以不斷獲利

所以在人民幣升值期間,客戶連續2到3年都持續獲利,但是若未出場,則須持續比價,客戶也可隨時認賠出場,此時要解除長天期合約,雖然成本通常不低,卻非輿論所言不能主動認賠結束。

有交易經驗的讀者看到這裡,應該已經發現TRF投資者問題所在:客戶易小賺大賠!

雖然勝率很高,但賺賠比很低,容易小賺就出場,賠錢卻不願主動認賠停損、繼續凹單,等凹到受不了就被斷頭。回過頭來說,多數TRF投資者犯了投資大忌,追求高勝率但低賺賠比,所以並無所謂不公平。

若非此波人民幣大幅走貶,這些承做人民幣TRF的客戶,現在應該仍持續沉浸在人民幣TRF不斷獲利的喜悅中。

爭議四、中小企業主被莫名其妙認定為專業客戶,還被推銷如此複雜的商品,也不了解風險!


筆者觀點:
首先,「專業客戶」的資格認定根據金管會定義:自然人資產超過台幣3仟萬,法人資產超過5千萬,此原則並非銀行刻意將客戶塑造為「專業客戶」(不包含惡質業務人員幫客戶做假),僅是依規範辦理。後續金管會雖將法人專業客戶資格的資產認定提高為台幣1億元,但筆者認為,該認定仍應該加入投資經驗等其他條件。

確實,TRF產品的設計相當複雜,需透過財務工程與數學模組建構,但產品架構卻相當簡單,怎麼說呢?我們只用四句話就能敘述完產品架構:
  • 比價時,在履約價以下,即獲利為「本金 X 匯差」
  • 比價時,在履約價以上,即虧損為「本金 X 匯差X槓桿」
  • 一旦達到獲利目標則交易出場
  • 一旦未達目標繼續比價
以上,產品架構如此簡單,何況介紹產品時還會附上精美圖表供客戶參考,因此輿論所稱產品複雜到客戶不懂,筆者在這要打上大問號。

另外,許多來交易人民幣TRF的客戶都相當積極,不僅時常來找銀行詢價,也會向多家銀行詢價並比價,甚至還會自己設計架構來詢價。若銀行有意反擊,筆者認為客戶很難站得住腳,尤其許多客戶往來銀行動輒五、六家以上,十多家也不在少數,試想若非客戶同時與過多銀行往來且交易積極,為何匯率一反轉即面臨天價損失?是否自身曝險部位過大?這些都值得讀者思考。

最後在風險告知方面,2015年初,金管會已要求各銀行於承作交易時,交易文件應向客戶揭露最大損失。因此承作TRF前,銀行會提供客戶產品說明書,詳列交易條件、最大損失風險、情境分析、風險告知警語等,承作交易當下也需錄音,並在錄音內告知所有交易風險,且客戶願意承作交易才完成,事後客戶也需簽回交易確認書,包含內容與產品說明書雷同。若是如此仍怪罪銀行未告知風險,筆者認為是莫須有的罪名。

爭議五、銀行協助編制財務報表,為了符合「專業客戶」資格,可以承做TRF,涉及偽造文書,因此銀行需賠償所有債權。


筆者觀點:
此種為了業績,或受客戶所託而幫忙編制財報的行為,筆者認為該大力譴責,因為其已違反了銀行從業人員誠信公正的原則。

但反過來思考,一來即使業務人員協助客戶編制了財報,最終仍需客戶認可並蓋章後,該份財報才可以生效(除非有業務人員私自用印或仿照簽章,那是罪該萬死)。

二來,客戶要取得「專業客戶」資格,以現實面來說也是你情我願,並非受到脅迫才完成;客戶即使成為「專業客戶」拿了額度也可以選擇不承作交易。但實情是,客戶賺錢時從不認為自己「專業客戶」資格有任何問題而不斷承作新交易;開始虧損後,才開始控訴銀行誘騙成為「專業客戶」...

試問,這些客戶為何當初發現自己成為「專業客戶」時,不馬上提出疑慮反駁?申請額度時客戶也需簽署專業客戶同意聲明書,難道客戶會不知情?總結來說,筆者認為這都是投資虧損後,想盡辦法尋找瑕疵來要求銀行賠償罷了。實際上,無論如何拿到額度、如何取得資格,最終交易決定權仍在自己身上。

銀行從業人員,外有金管會規範,內有銀行內規規範,若是有詐欺、誘騙行為,不僅承擔民事責任,更有可能負擔刑事責任,雖然有極少數不法之徒惡意為了業績從事不法行為,但筆者認為絕大多數從業人員仍是依照規範辦事,輿論一味指責銀行誘騙客戶,筆者認為是有些許誇大。


總結以上爭議,TRF確實使許多中小企業蒙受大幅損失而導致公司倒閉,也因為如此,使得TRF受害者似乎成為弱勢一方,加上部分自救會不斷透過報章雜誌、電視媒體、立委帶動輿論方向,使TRF爭議成為一言堂,透過此篇文章,筆者希望澄清爭議點,並提出不同的看法,讓讀者理性思考TRF風暴背後的真相。


文 / Collaborator特約撰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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